就在這個時候,小雪突然張開了她那櫻桃小嘴,輕聲地問道:“難道說這種事情在職場里也是存在的嗎?可是……我實在是想不明白啊!到底為什么會出現職場性騷擾這樣的現象呢?”她那雙美麗的大眼睛充滿了疑惑和不解,仿佛在向周圍的人尋求答案。
葉子聽后給小雪解釋道:“職場性騷擾事件,一直是社會持續關注的熱點話題。那是因為你不太了解,關于性騷擾行為的認定,我國民法典對此做了相應規定。根據《中華人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甭殘鲂则}擾與性騷擾屬于種屬關系,它更局限于職場行為活動中。
利用職場優勢地位或者便利條件;職場性騷擾不能脫離職場環境,一般是行為人利用自己職權優勢支配地位或者依托職場工作便利,對受害方實施性騷擾,常見為:上級利用自身地位威脅、利誘下級;同級利用職場身份便利或者職場環境實施性侵犯等。
違背他人主觀意愿;職場性騷擾必須以違反他人主觀意愿為前提,若雙方基于自愿或者一方實施性騷擾另一方自愿接受、不排斥,則難以定性為職場性騷擾。
以言語、文字、圖像及肢體行為為侵害手段;違法者通常發布污言穢語挑逗對方或者通過多媒體向對方發送色情圖片、物品抑或通過肢體進行親密接觸如:摟抱、親吻、撫摸隱私部位或者暴露隱私部位等。
侵犯受害人性權利;職場性騷擾以侵犯他人性自由為核心要件,若未侵犯他人性權利,則不構成職場性騷擾。
而且這類情況取證的話還是有一定困難的,取證難一直是困擾受害方維權的瓶頸,一方面是由于性騷擾行為具有一定的突發性,其發生的場合也較為隱蔽,不利于及時有效提取證據;另一方面,事發后,受害方常因恐懼或者羞恥心理,不及時提取證據甚至銷毀相應證據,從而錯失維權的最佳時機。
有的也只可能自我收集、提取。雖然部分性騷擾行為具有一定的偶發性,但不排除部分性騷擾行為伴隨著長期性、持續性。對于長期遭受性騷擾的受害方,應提前做好相應準備工作,如:提前安裝錄音錄像設備、尋找第三人作為目擊者、在特定地點相邀等;在遭到性騷擾時,應第一時間拍照、錄音、錄像,收錄全過程;另外保留好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記錄、通話記錄等內容,及時留存備份。如果在性騷擾中受到傷害,可以及時去醫院檢查,保存相應診斷記錄證明等。
請求用人單位給予調查協助。針對突發性、偶發性的性騷擾行為,受害方應第一時間報告用人單位,請求用人單位予以調查處理。用人單位在處理過程中,作出的談話筆錄、處罰記錄、員工證言等證據同樣可以還原事實發生經過。如果擔心證據證明力不足,可請求公證機關依法予以公證。
及時報警處理,遇到性騷擾時,受害人基于自身弱勢地位無法確保及時保存固定證據,應第一時間報警處理。公安機關正式介入后,會針對該事件制作相應詢問筆錄、提取電子證據或者責令侵權者出具悔過保證書等,同樣可作為后續維權的有力證據。
我們國家對這類情況也有一定的措施,還有一些救助渠道。請求用人單位對侵權者進行嚴肅處理
隨著《民法典》的出臺,部分企業已著手構建性騷擾防治機制,具體表現為:預防、投訴受理、調查、處罰等制度,以有效遏制職場性騷擾行為?;诖?,職工在遭受性騷擾后,應及時請求用人單位依據內部流程進行處理。對于查證屬實者,用人單位可依據內部管理制度對其開除、降職、撤職或者予以警告,以平息受害方怨氣。
請求公安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行為人實施性騷擾行為實質是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犯,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管理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受害人在遭受性騷擾后,可及時請求公安機關予以處理。若情形嚴重者,公安機關可對實施者進行罰款或者拘留;輕微者可責令對方出具悔過書,保證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
追究民事賠償責任:職場性騷擾,歸根到底是一種侵權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尊嚴和性自由權。受害人在遭到職場性騷擾后,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侵權者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若因長期性騷擾給受害人帶來精神疾病可一并主張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小雪聽后,眉頭微皺說道:“聽你這么一說的話,這個問題還是挺嚴重的嘛!看來職場性騷擾這種事情還真是無處不在??!也就是說那些公司里的或者一些工作單位的領導,仗著自己手中有點權力,就可以肆無忌憚地對自己的下屬下手。他們利用職權之便,去騷擾別人,以滿足自己的私欲和變態心理。這些人真的是太可惡了!他們完全不懂得尊重他人,簡直就是社會的敗類!
張隊你們這次一定要幫助這個小姐姐??!有什么需要用到我的地方只管開口?!?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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