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透過淡薄的云層,紛紛揚揚地落在了教室里正在認真聽課的葉子身上,仿佛也想聽聽郭教授這節有趣的心理學課程。而此時講臺上的郭教授正用他那獨有的溫和嗓音向同學們講解著一些關于心理學方面最為基礎的知識:“心理學作為一門研究人類及動物的心理現象、精神功能和行為活動的科學……”隨著郭教授深入淺出地講解,這些看似枯燥乏味的知識點也逐漸變得生動有趣起來。同學們都全神貫注地聽著,并時不時地在筆記本上記錄下重要的內容。
下課后,葉子來到郭教授的辦公室找對方。郭教授看到葉子后問道:“下課了還不回去,是不是有什么想問的???”
葉子聽到郭教授的問話后說:“真是瞞不過您啊!教授我其實想向你問一點關于犯罪行為方面的知識?!?br/>
聽到葉子如此發問之后,郭教授微微一笑,然后不緊不慢地開口向葉子解釋道。他的聲音低沉而富有磁性,仿佛蘊含著無盡的智慧和經驗。隨著他的話語,一個個復雜的知識點變得清晰易懂起來,如同迷霧被驅散,露出隱藏其中的真理之光。
葉子先說道自己對犯罪行為自己所知道的內容:“犯罪行為是危害社會、違反刑事法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刑法學中犯罪構成的基礎和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學著重從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為:把犯罪行為作為犯罪心理演化過程的一個階段進行研究,如犯罪意識——犯罪動機——犯罪行為——犯罪結果;研究犯罪行為方式,從中發現規律和特點,為制定預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據;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方式,為改造該罪犯提供幫助。”
郭教授聽后開口說道:“看來你還是有一定了解的嘛!這個在我們心理上我們把它稱為犯罪學,是一門以犯罪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廣義上還包括專門尋找犯罪行為出現的實際原因,以提供一個方法減輕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影響。
相關的犯罪研究也會發表社會與政府對犯罪標準。犯罪學屬于行為科學,特別著重于社會學和心理學層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學一樣。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學教授加羅法洛創造了“犯罪學”這個專有名詞,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托皮納德首次應用犯罪學于法國。把犯罪和犯罪者作為整體進行分析綜合研究,探索犯罪發生的原因及其規律,稱犯罪原因學,也就是狹義的犯罪學。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規律,是為了有效地處理和預防犯罪,從而又需尋求有效的犯罪對策,以此為目的進行研究的稱為刑事政策學。廣義的犯罪學包括犯罪原因論和犯罪對策論。英美各國的犯罪學主要從廣義,歐陸各國學者多從狹義,日本學者不常用犯罪學而用刑事學一詞,傾向于廣義。
根據馬克思主義關于犯罪的基本原理,犯罪是指統治階級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利益,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犯罪學是在資本主義社會里形成、發展起來的,其內容和范圍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犯罪現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變化。從語源上說,首先使用犯罪學一詞的是意大利的R·加羅法洛(1851~1934)。他在1885年問世的一本著作就叫作《犯罪學》。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犯罪學成為獨立的學科,始于19世紀中葉,它是以資本主義的發展為其社會歷史條件的。在長期的研究中,有的學者側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試圖探明什么樣的人會成為犯罪者,這方面的學說有犯罪人類學、犯罪生理學、犯罪心理學等,統稱犯罪生物學;有的側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現象,分析什么樣的社會環境條件會導致犯罪發生,這方面的學說就是犯罪社會學。在這種學說中,犯罪統計學起著重要的作用。上述兩類學說都有其側重點。其中,從個人和社會環境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尋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側重的學者也不少。
在十八世紀中葉,犯罪學隨著社會哲學家對犯罪和法律概念的興趣而興起,各學派亦漸次出現。
在十八中紀中葉的古典學派是建基于功利主義哲學。CesareBeccarial、邊沁及其它的古典學派思想家指出:人擁有決定自己行動的自由意志。人是快樂主義者,他尋求快樂避免痛苦,一種「理性盤算」會在行動前計算為此所付出的、和從中得到的,然后才決定行動與否——這種觀點明顯源于功利主義的哲學;但它同時忽略了行為的非理性及無意識的因素。而(嚴重的)懲處會增加一個行為的成本,驅使人遠離犯罪。所以越快速和越確定的懲罰,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學派的思想出現時正逢了刑法學的改革,監獄被設計出來作為懲處方法。斯時,很多法律上的變革相繼出現,法國大革命所導致的、美國的法制的發展等。
這屬于典型的古典學派研究范疇,可以明顯地看出其倡導自由與愉悅之風。因此,人們往往會通過某些行為來宣泄自身情緒。不僅如此,對于那些犯下錯誤之人,他們亦采取相當嚴厲的懲罰手段。這種理念既彰顯出對人性的尊重,又強調了社會秩序的維護,旨在追求一種平衡之道。在這樣一個環境中,個體能夠充分表達自我,但同時也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如此一來,整個社會方能保持穩定和諧,而人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自由帶來的歡樂。”
葉子又繼續說道:“但是我們現在的法律對社會有危害性,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且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稱作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是符合犯罪四個構成要件的行為。而其中作為罪體客觀方面構成要素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實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體舉止?!?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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